認證通則 Q&A


院內常見癌別病歷抽審規範其他

院內常見癌別
Q1 甲狀腺癌、胰臟癌等癌別,若個案數達 50 例,是否亦須成立多專科團隊?
A1 癌症診療品質認證所規範或審查之癌別,至多為認證通則 1(癌症別之選取範圍)所列之 14 種癌症別。甲狀腺癌、胰臟癌並未在列,故不會作為認證抽審癌別。建議貴院可視院內病人需求及診療照護作業現況,自行討論決定是否成立團隊。 
Q2 認證抽審癌別範圍為認證通則 1 所列之 14 癌,若醫院今年收治 50 例多發性骨髓瘤個案,是否應自主性地成立該癌別之多專科團隊?送審之自評書資料是否需呈現非認證選取範圍之癌別?委員是否會對該癌別進行病歷抽審?
A2 除認證通則 1 所列之 14 癌,醫療機構亦可針對該院內常見之癌別自行成立多專科團隊,或將血液腫瘤相關癌別納入血液淋巴腫瘤團隊進行診療品質之監測及檢討改善;醫院可將院內其他常見癌別資料呈現於自評書。惟委員僅針對認證基準規範之內容,進行審查及評分。
病歷抽審規範
Q1 認證通則 3(4)規定病歷抽審對象包括「住院中之癌症個案」,是指全數住院癌症病人?或認證前一、兩年新收案之個案?抑或十年前所收個案但最近因癌症入院者?
A1 實地認證當日,因癌症治療而住院的病患。
Q2 認證通則 5(2)III 提到基準 2.4、2.8、2.9、2.10 至少須審閱 6 本病歷,是指在認證通則 5(2)I 或 II 規定的 10 或 15 本中,必須額外再抽審 6 本病歷?
A2 視現場病歷抽審情況而定。以非醫中類為例,若抽審的 10 本病歷中,委員皆能完整審閱基準 2.4、2.8、2.9、2.10 所規範之內容,則無須加抽。反之,則須加抽至認證通則 5(2)III 所規定之本數。
其他
Q1 過去認證申請資格皆有規定首次申請認證醫院必須參與國健署辦理之醫院癌症診療品質提升計畫滿兩年,且最近一年申請類別分項為 1~15,但新版認證之申請資格已無此規定,是否表示新版認證與品質提升(精進 / 策進)計畫已無相互綁定?
A1 是。

更新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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