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 3.1 |
Q1 |
治療前死亡及拒絕治療個案是否納入留治率分子? |
A1 |
留治率分子定義為分母(當年癌症新診斷 Class 0~2 個案數)中有於本院治療之個案數,而治療前死亡與拒絕治療之個案皆未有治療,故不須列入分子中。 |
Q2 |
Class 1~2 個案,若屬治療前即死亡、拒絕治療、延誤治療者,是否可自完治率分母中排除? |
A2 |
Class 1~2 之定義為個案須於「本院治療」,而個案治療前即死亡或是拒絕治療,因未有治療之實,本就不符合 Class 1~2 定義。另癌登登錄規則定義首次療程起始於最初診斷日四個月內,若個案首次療程起始日超過前述規定,即非屬 Class 1~2,理應排除。 |
Q3 |
腫瘤個案管理師組長之工作職責包含個案管理師組員間的溝通協調等行政工作,如此亦可列入專任腫瘤個案管理師? |
A3 |
可列入專任個案管理師。 |
Q4 |
癌症個案管理指標之監測結果需由腫瘤個案管理護理師進行檢討改善? |
A4 |
腫瘤個案管理護理師須將癌症個案管理指標監測分析結果回饋多專科團隊,由團隊對此進行討論並視需要擬定或執行改善措施,而腫瘤個案管理護理師應追蹤後續相關結果,且留有紀錄佐證。若團隊在檢視相關分析資料,經討論後決議(暫)不處理且有會議紀錄佐證,亦符合基準精神。 |
Q5 |
評分說明 4 規範需將個案管理指標之監測結果分析後,回饋多專科團隊。是否有規定多久需回饋團隊? |
A5 |
由醫院自行規定。 |
Q6 |
實地認證時,如何確認醫院已有針對首次局部復發或單一器官局部轉移之個案,進行收案管理照護? |
A6 |
將請醫院提供復發個案追蹤辦法,以及收案管理名單或透過個案管理系統等方式呈現相關佐證資料。 |
Q7 |
「腫瘤護理訓練課程」是否符合基準所要求的「腫瘤個案管理護理師培訓課程」? |
A7 |
腫瘤護理訓練課程未涵蓋腫瘤個案管理相關專業知識,故不符合基準所要求之「腫瘤個案管理相關教育訓練」。 |
Q8 |
基準規定個案管理照護範圍需涵蓋全癌病人,然年度新診斷個案未達 50 例之癌別,並未規定應成立多專科團隊(如甲狀腺癌),是否需蒐集其個案失聯率數據?後續又應如何進行數據回饋及檢討? |
A8 |
依據重點 3 個案管理照護範圍應涵蓋全癌病人,另重點 5 規定個案失聯率應收錄全癌(至少基準所列 14 癌),但考量團隊設立數,故可接受僅將院內常見癌別之指標監測結果回饋至多專科團隊,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內容亦只需呈現院內常見癌別之失聯率。 |
Q9 |
關於失聯率備註 1「應追蹤個案數係指該年度所有管案數」,請問「該年度所有管案數」包含哪些? |
A9 |
包含「當年度的新收案數」與「過去年度的未結案數」。 |
Q10 |
留治率備註僅提到須「含安寧照護」,請問緩和照護個案是否無須列入計算? |
A10 |
癌症治療方式原就是採主要治療,再依病人需求輔以緩和照護。因此本項備註僅是提醒執行安寧照護者亦需納入留治率計算,非指排除緩和照護。 |
Q11 |
假設病人在本院切片、work-up 皆已完成,但到體系醫院作達文西手術後,後續又回本院追蹤及檢測 tumor marker。若依癌登的角度來看,此例首療會歸在體系醫院;但就個管的角度來看,此例能否列入留治率分子計算? |
A11 |
請醫院自行訂定且留有紀錄,並於認證現場清楚說明即可。認證委員並不會深究留治率數據高低,更不期待看到監測結果為 100%,重點在於後續的分析與檢討,以即時發現病人的照護過程中,是否有出現問題。 |
Q12 |
如病人未有治療計畫書,導致個管師無法評估該個案是否符合完治率分子之定義,應如何計算完治率? |
A12 |
依據基準 2.2 規定應提供院內治療之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書,故個管師如發現病人未有治療計畫書,除涉及完治率計算,亦與治療計畫書監測作業相關,進而影響醫療照護品質。因此,應將此情況反映至多專科團隊,以確保相關資料統計之完整及正確,俾利團隊進行後續檢討改善。 |
Q13 |
完治率分母僅扣除治療中人數,如採安寧照護之個案是否須納入計算? |
A13 |
完治率分母僅針對在本院進行「根治性目的治療」之個案才須納入,請參見重點 5。 |
Q14 |
承上,完治率分母僅收錄在本院進行「根治性目的治療」之個案,是否表示第四期的個案即無需納入? |
A14 |
如第四期個案屬 advanced metastasis,僅作 palliative care,團隊可自行定義將此類個案排除。但部分癌別的第四期個案仍有執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則無需排除。此類個案請各團隊自行討論後規範。 |
Q15 |
假設醫院某化療 regimen 規定須施打 6 個 cycle,若團隊自行討論並定義打滿 4 個 cycle 即算完治,可否? |
A15 |
完治率的分子定義為分母中,已完成治療計畫書所預定治療之個案數。故病人的治療計畫書如依據處方集規定,需施打 6 個 cycle,倘若病人因故無法完整施打 6 個 cycle,醫師應於病歷中記載原因,且該個案不列入完治率分子計算。完治率的「備註」表示各團隊可依癌別及治療方式特性,自訂完成治療的定義;其精神在於各團隊應考量實證醫學、治療特性,並針對完治率的監測結果進行討論(連動基準 2.4 評分說明 5),再合理的定義何謂完成治療。完治率數據的高低不影響評分,重點在於解讀數據背後的原因,方可確實運用完治率數據,進行有效的檢討改善。 |
基準 3.2 |
Q1 |
心理師需為全職專責,或可由分院心理師兼職? |
A1 |
若能提供癌症病人即時且適切之心理照護服務,例如:醫院 SOP 規範篩檢後 48 或 72 小時內需進行會診,且有落實執行者,則無論是全職或兼職皆可接受。 |
Q2 |
初篩結果為高危險病人,可否先轉介社工師? |
A2 |
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與社工師之專長不同,本項基準之精神是希望由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提供病人適切的心理諮商服務。因此,若社工師協助進行初篩後,發現個案需要的是心理照護諮詢,基於專業考量,仍需請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提供適切的心理諮商。 |
Q3 |
基準規範須針對癌症住院病人提供情緒壓力篩檢,門診病人是否也須提供?因本院門診病人之情緒壓力篩檢執行情況優於住院病人。 |
A3 |
目前僅規範須針對癌症住院病人提供情緒壓力篩檢,門診病人暫不列入規範。 |
Q4 |
評分說明 2 提及之「癌症住院病人」是指住在腫瘤專科病房的病人或是全院癌症住院病人(即非腫瘤專科病房,但有收治癌症病人之病房)?又每次住院皆需提供病人情緒壓力篩檢,或是針對第一次住院者,方提供即可? |
A4 |
本項基準設立精神為針對癌症住院病人全面性的提供情緒壓力篩檢,故在此是指全院癌症住院病人,不論病人住在腫瘤專科病房或其他病房皆需符合基準規範。篩檢頻率則由各院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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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能否針對評分說明 3「雙向溝通」的定義進一步說明? |
A5 |
「雙向溝通」的重點在於心理師與原團隊雙方須經過各種機制(如:團隊會議或病房討論會…等),針對收案管理資料分析結果進行檢視,從中發掘問題(如:收案轉介標準設定、特殊個案需求…等),並對此進行討論、溝通與協調,以達成共識或提出解決方案,進而增進照護品質。另外,基準並未要求心理師需參與每次團隊會議,其參與會議及資料回饋頻率可由醫院視收案數自訂。 |
Q6 |
實地認證時,委員將如何評估是否有提供適切的心理照護服務?是否需呈現心理照護後的成效評估? |
A6 |
委員可檢視醫院所提出之照護標準作業規範、回饋原團隊醫護人員機制等相關佐證資料,以評估心理照護服務是否確實執行。惟目前基準並未要求提供心理照護之成效評估,將列入下一版之基修會議討論。 |
Q7 |
重點 2 提及「專業繼續教育課程」,是否有明確規範課程內容? |
A7 |
目前基準未有相關規範,但重點 2 亦表示心理師應視照護癌症病人之需求,擇定並參與能強化或提升自我專業之繼續教育課程。 |
基準 3.3 |
Q1 |
醫院應提具哪些資料以作為緩和照護之執行佐證,例如:在病歷中呈現 palliative care 即算?或是有 symptom control 相關紀錄亦可?抑或須有家庭諮詢會議紀錄才能認可? |
A1 |
關於執行緩和照護之佐證,上述提及之病歷紀錄、照護服務紀錄單、家庭諮詢會議紀錄…等皆可。 |
Q2 |
若醫院選擇一種癌別於兩個病房實行緩和照護,是否符合基準要求? |
A2 |
若選擇癌別,則只要有收治該癌別個案之病房皆需建立並執行緩和照護標準與流程。若選擇病房,則需針對該病房收治之所有癌症個案實行緩和照護,故問題所述狀況並不符合基準要求。 |
Q3 |
本院在病人疾病早期有緩和照護需求時,已提供如營養師或心理師的轉介機制,還需要成立緩和照護團隊並透過照會緩和團隊的醫師後,方能轉介?因照會緩和團隊醫師,病人需額外支付相關費用,但緩和團隊醫師評估後或許也是將病人轉介給營養師或心理師。 |
A3 |
貴院已設有營養師或心理師的轉介機制,且確實依循辦理並有紀錄可查,即已符合提供病人緩和照護的精神。但緩和照護涵蓋面向廣泛,除病人身、心、靈方面的照護,尚涉及醫、病及病家的溝通等。故應視病人情況,除可依照前述流程進行轉介,亦可照會緩和照護團隊,由團隊醫師進行評估,並依據個案需求提供協助,且有相關執行紀錄。 |
Q4 |
重點 4 緩和照護團隊成員應接受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至少應涵蓋身心症狀處理、共同醫療決策、病人自主權利(AD)及照護者支持等面向。係指僅需受過一次上述課程教育訓練即可,或是每年皆須接受繼續教育? |
A4 |
緩和照護團隊成員僅需受過一次上述課程教育訓練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