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癌症委員會(或類似單位)之組織運作與任務 Q&A


※ 請務必一併閱讀《第二階段認證醫院版》之 Q & A ※
  基準 1【對應《第二階段認證醫院版》基準 1.1】
Q1 基準規範監督單位與執行單位之角色職責需切割清楚,若團隊負責人身兼癌委會委員是否可行?
A1 考量醫院規模及人力,並未強制規範監督單位與執行單位成員不得重複。癌委會為監督單位,癌症中心屬執行單位,兩者因設立之功能不同,故應有所區別,雖不要求人員不得重複,但應避免同一個業務屬性上,執行者同時擔任監督者,例如:乳癌團隊負責人為癌委會之成員,則不宜再擔任執行乳癌團隊相關品管監測機制之責。抑或,醫院必須建立迴避機制,以確保監督與執行之功能得以區隔。
Q2 癌委會下設小組於正式癌委會召開前已先就相關議題進行小組會議討論,故癌委會之討論與會議紀錄便會相對簡要。是否有規範癌委會之會議紀錄需寫逐字稿?
A2 無論是癌委會或團隊會議等相關會議紀錄皆未要求撰寫逐字稿。本項基準在評估癌委會監督功能,癌委會下設小組先針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而留下的紀錄,僅能作為癌委會討論之附件資料,所作決議不等同癌委會之討論決議。癌委會仍須就小組所提之議題進行討論及決議,並留有會議紀錄以作為持續監督及考核相關進度之依據。
Q3 醫院若直接將各多專科團隊成員列入癌委會委員名單中,造成癌委會人數眾多,且監督與執行單位成員幾近相同,是否可行?
A3 將請院方解釋在監督與執行上,如何進行角色切割或區別?另為增進會議效率,建議醫院可將部分成員改為列席即可,不列入出席率計算。

更新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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