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113年擬申請第二階段認證之醫院,若同一年度遇醫院評鑑(不含教學醫院評鑑)者,醫院得自選「維持同一年度」或「認證效期展延一年」辦理;惟如選擇「認證效期展延一年」者,請醫院於認證效期屆期前一年(即112年),以正式公函告知健康署,再由健康署回復審查結果。詳請見113年認證作業程序

重要提醒

欲申請113 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之醫院,請於113年2月1日至113年3月1日前備妥申請資料,免備文逕送(寄)達健康署委託之機構,以完成報名之申請(詳請參認證作業程序)